3.4.4 I级预警: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防火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市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瞭望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派出专人全天瞭望监控,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森林火灾级别确定后,市、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并予以公布。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解除预警预报,并予以公布。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V级、Ⅲ级、Ⅱ级和I级。
4.1.1 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1.2 Ⅲ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 I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 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 响应行动
4.2.1 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森林火灾:当发生Ⅲ级森林火灾后,市、有关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1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