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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州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及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第四条 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手续时,应首先将申报资料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向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征求设置探矿权的调查意见函。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设置探矿权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矿业权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县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报州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一式五份)。县市若有不同意见,须书面详细说明原因,逾期未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拟办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五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时(国家或自治区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除外),提交的地质工作程度在普查及以上阶段的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其年度直接用于勘查区内投入的地质勘查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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