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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意见》的落实。
  3.各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落实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实施工作情况。
  (2)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投入的保障机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一并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相关政策;规范对专项资金或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3)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建设项目。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工作氛围,引导社会各方面支持和配合,确保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相衔接的优惠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系统;实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首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7)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将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市、区落实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小区根据《湘潭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8)市编办:负责研究编制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设置;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设置和编制配备。
  (9)市人事局:负责审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吸引人才进社区的政策措施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办法。
  (10)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同步发展;制定和完善对低保人群及“三无”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社区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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