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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改革服务模式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度,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和传染病疫情直报网络,进一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有效实行居民健康管理,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
  (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社区首诊与双向转诊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实现城市居民除急诊以外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认真落实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双向转诊制度。制定和完善双向转诊标准和范围,确定转诊流程,完善转诊制度,明确转诊责任,实现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定为各级各类医保定点机构,将经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的留观转住院、康复病床、特色专科病床、家庭病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的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自负比例,对比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降低20%-30%;提高补偿比例,对比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提高20%-30%,减轻社区居民医药费负担。
  (七)落实“对口支援”制度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预防保健机构和二、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城市二、三级医院组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对口支援”服务团队,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坐诊、巡诊、健康讲座等服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适当返聘经验丰富、身体健康、中级职称以上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对口支援”服务团队。
  (八)规范机构建设和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湘潭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科室设置、统一功能分区、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识标牌、统一预防保健室和输液大厅的室内色彩、统一服装胸牌。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合格行文后再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技术准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和《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强化质量控制,规范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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