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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3. 领取标准。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标准执行);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补贴。同时逐步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4. 财政补贴办法。

  市、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和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由各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收入情况具体确定。省财政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一)方法步骤。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通过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缴费、补助和筹资办法,逐步形成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待遇逐步提高、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补贴制度。

  从2008年开始,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比例等,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各市(区)可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是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普遍关注、农民热切期盼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选点,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优先选择经济发展较好、农民愿意参加且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要摸清情况,搞好测算,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忌强迫命令。要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保,多渠道筹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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