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编报、汇总、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指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预算安排,按月审核、报送本部门分月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审核并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变动、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直属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市本级需在下年度使用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待财政总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结转项目通知相关部门,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征缴收入。各种税收的缴纳应按照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将市本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