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减免基础设施建设规费。市和县(市)、区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使用规划时,要把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本地区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的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政府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具体减免标准由市有关部门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免征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3.强化政府统筹力度。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快职业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县(市)、区长亲自抓、负总责,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市和县(市)、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支持建设一批骨干实训基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职业学校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和就业的结合,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技工学校建设。人事部门负责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纳入全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和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优质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适时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师编制,并根据学校需求及时予以调整。物价部门负责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实行备案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继续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大力实施科技培训,建设农民科技书屋。扶贫部门负责组织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减免基础设施建设规费,确保职业学校在建设上与普通高中同等对待。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建立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年度通报制度,接受人大、政协及全社会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