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产管理部门;
(三)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
(四)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内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房产管理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单位等,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