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发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服务,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县房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