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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2008年1月起,要结合重要季节、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布公安消防部门受理消防安全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承担起依法维护公民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坚决排查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牢牢抓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这两个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易燃易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对在整改期间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对逾期不能消除火灾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改变生产经营性质。在实施旧城改造时,要优先安排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和改造。
  (二十)依法严把行政许可关,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在建设项目许可审批中,严格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严格把关。对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权属证。城建部门要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能力纳入资质考核评审主要内容,对出现消防设计、施工重大失误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视情节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其擅自营业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予查封取缔。对有关单位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以及大型商贸、文化等活动的,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凡擅自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行政许可项目,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原批准单位必须及时撤销其批准文件。凡当年发生火灾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类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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