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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脱硫机组在线监测年均脱硫率超过95%的火电企业,省有关部门应适当予以奖励;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需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指标定义:指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与总量控制目标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责任书》任务分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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