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行署)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主要考核指标、指标定义及数据来源见附件。
第七条 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
第八条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审核确认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后,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州、地)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