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规模以上企业和各事业单位要有健全的统计机构及必须的统计专用设备,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要求从事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基础台帐制度,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管理,在选拔、任免和交流统计部门负责人时,依据《
统计法》的规定,应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乡级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同意,要把熟悉统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热爱统计事业的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意见》要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支持本地区县、乡两级统计人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培训,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目前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统计网络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将自治区三级网络体系延展到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国营农牧林场形成四级网络体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四级网络体系建设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转。各旗县市区要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部门户网站,使信息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三、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各旗县市区要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
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为依法统计提供法律保障。
(三)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要依法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而擅自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