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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的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统计工作。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部门能源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能耗公告制度的需要,扎实推进节能降耗的监测、考核工作,为实现我市节能降耗的最终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体系。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搜集渠道,有效协调、规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级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国营农牧林场必须建有独立或联合办公式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配有公章以及进行联网、数据处理和传输上报的微机。乡级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包括原始台帐与统计台帐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等。乡级统计机构必须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统计工作职责,确保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的规定,行使统计工作职权。
  (三)加强部门统计建设工作
  部门统计是国家整个统计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国家大量统计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部门统计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同时,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要求,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创服务优质。严格执行统计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不得重复调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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