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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的决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为我市推进“三化”,构建“四新”,实现率先崛起,争做自治区东部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通辽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评价经济社会发展、反映民生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施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事关统计工作的全局,决定着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比较薄弱;统计调查任务与工作条件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执法力度不够,调查体系不够灵活;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不健全;违反《统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我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通辽进程中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完善基层统计网络体系。
  二、切实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工作,在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其他增加的临时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旗县市区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要重视统计队伍建设,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调整和充实统计人员;要制定相关政策,在统计技术处理及办公环境改善上予以大力支持。
  (二)以“六个到位”为标准,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内政发[2007]4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六个到位”的基本要求,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方针,保证正常的统计经费和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切实帮助统计部门和乡级统计人员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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