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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具体的证据要参照:上述2个准则内容。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要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第四十一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
  (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
  (三)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签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
  (四)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六)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二)执业资格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要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的有关规定,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注册税务师人数和年龄、出资条件要符合规定.
  1).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2) 设立合伙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的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的注册税务师年龄在70周岁以下。

  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的规定: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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