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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法字〔200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要将《办法》转发给管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组织好对《办法》的培训学习和宣传贯彻,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用《办法》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三、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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