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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2008-2010年共需要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612-839万元。
  第3.5条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建设保障性周转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接近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标准向特定对象出租。保障性周转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4.1条 土地供应总量和年度指标
  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规划期内,中心城市将安排29.43公顷(441.3亩)土地作为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其中:
  2006-2007年,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地4.33公顷(64.9亩);
  2008年,规划安排13.7公顷(205.4亩);
  2009年,规划安排5.7公顷(85.5亩);
  2010年,规划安排5.7公顷(85.5亩)。
  第4.2条 资金筹措
  龙岩中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为: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的销售收入;
  (四)仍不足的由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
  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5.1条 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龙岩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落实到位。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第5.2条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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