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
(东府办〔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8年春节将至,为了维护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8年元旦、春节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7〕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
春节期间由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容易产生各种价格矛盾,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把做好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
凡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特别是与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停车收费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全市所有公园必须严格执行免收门票的规定,免费向市民开放。经批准收取入门票的纪念馆、博物馆、古建筑群,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各游览参观点配套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交通客运价格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只能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不得突破;市内区间汽车、核心城区城巴、出租小汽车、镇内公共汽车、过江轮渡的运价必须按市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不得上浮。铁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客票销售代理人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变相提高票价水平。
五、燃气价格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燃气(包括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价格,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法变相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