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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足额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办学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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