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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本市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本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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