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郊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筹措区(县)级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养护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验点及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
3、郊县市容局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编制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计划和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按照规定委托环卫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区(县)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街(镇)辖区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助区(县)市容局做好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筹措街(镇)级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本街(镇)辖区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辖区内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池(屋)、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环卫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将环卫设施建设情况、管理养护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人员配备情况等上报区(县)市容局备案。
5、社区(行政村)是本社区(村)管辖范围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积极筹措本级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充分使用好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对本社区(村)范围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池(屋)、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的日常保洁和维护,确保环卫设施达到管理养护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筹措和经费管理
(一)按照“市级财政补助、区(县)街(镇)自筹、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筹措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市级财政每年依据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预算,审批专项经费作为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拨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市级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