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8〕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增强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国务院为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我市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根据我市目前情况,农村民居地震安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抗震设防相对薄弱;二是部分农民建房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场地,对抗震不利地段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三是缺少规范的抗震设计和有效的抗震措施;四是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队伍缺少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镇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
二、严格落实农村民居建设的要求
(一)我市所在的珠江三角洲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二)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勘察设计管理。对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公共建筑,必须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建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
(三)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施工质量管理。从事农村民居及其他公共建筑建设的建筑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报建,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民居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设计按图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各镇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把报建关,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农村民居的单位和人员,要耐心开展说服教育,通过宣传、引导和帮助,确保农村民居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