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就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取得的效益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同时报告市侨务部门和当地镇区侨务机构,接受监督。市侨务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在建或已竣工的侨捐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六)侨捐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款物使用和工程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侨务部门申报确认。
(七)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八)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侨捐项目,应在确保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由市侨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当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报市侨务部门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捐赠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务办公室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受赠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十)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经市侨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参照《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蒙受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当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三、捐赠人权利
(一)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公民、捐赠人或有关单位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违法使用侨捐项目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单位应当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受赠单位应当重视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