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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8〕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以下简称侨捐项目),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由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或由华侨港澳同胞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由市侨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捐赠自愿、受赠自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二、受赠单位责任与义务
  (一)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受赠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直接责任。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侨捐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财产兴办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侨务部门、镇区侨务机构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三)侨捐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应当设立筹建机构负责有关事宜;项目必须经市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受赠单位应当按捐赠协议落实好侨捐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设备及管理事宜,并按照“谁受赠,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受赠单位应当就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与侨捐项目所在地镇区侨务机构签订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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