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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5.免收受损商户补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6.2007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时间由原来的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上述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关于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贷款贴息的政策
  (一)在自治区和拉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受损商户,“3·14”事件之前在区内商业银行有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且贷款余额部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自治区财政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二)受损商户为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区内商业银行取得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在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三、关于受损商户经营用房租金的减免政策
  对受损商户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需缴纳的租金,由自治区财政在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租金给予补助。其中:2008年补助90%,2009年补助70%,2010年补助50%。
  四、关于受损商户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
  对受损商户给予生活救助。暂无居住条件的受损商户,可到拉萨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余生活困难的受损商户,按拉萨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上述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五、关于受损商户再就业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
  (一)对受损商户及因受损而暂时失业的人员,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失业救助。
  (二)对“3·14”事件中的受害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全额医疗救助。
  六、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所指受损商户,是指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旅店业、饮食业、商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受损商户需经主管工商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受损商户确认书。
  (二)本《通知》所列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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