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藏政发〔2008〕30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工商局 交通厅 民政厅 劳动保障厅
商务厅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为确保拉萨市在“3·14”事件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拉萨市“3·14”事件中的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实施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及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受损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
3.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全区起讫一端在拉萨的班线客车、拉萨市内中巴车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在现行的长途客车20元/座.月、市内中巴5元/座.月和货运车辆25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对全区起讫一端在拉萨的班线客车、拉萨市内中巴车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在现行的长途客车4元/座.月、市内中巴2元/座.月和货运车辆12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
3.对新登记注册的、补办相关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私营企业免收工本费和变更费。
4.对受损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验照费、换照费和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