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政文〔2008〕76 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新出台的十项支农惠农政策,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我省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农资综合直补。全省25个粮食主产县(市、区) 粮食播种面积每亩补贴标准提高到40元,57个其他非粮食主产县(市、区)每亩补贴提高到30元。补贴资金通过农信社“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户。对个别地方暂时不具备“一折通”条件的,可以暂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付给种粮农户。
二、扩大水稻良种补贴范围。对全省早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元,中晚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
三、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每百斤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提高到77元、中晚稻79元。若出现市场粮食价格低于省定最低收购价的情况,各地务必按最低收购价应收尽收。
四、落实化肥最高限价政策及化肥质量的保证措施。对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化肥生产企业要增加生产,保证质量,保障农民春耕生产的用肥需要。
五、增加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从2007年的5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努力调动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整合我省涉农资金,今后三年省级投入28亿元资金,建设一批较高质量的标准农田。
七、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585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所有农业县;新增11种我省特色农产品生产亟需的农机具列入补贴范围;粮食生产机械补贴增加到40%;对农业服务组织购买重点机械再增加5%的累加补贴。
八、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新增补贴1060万元,补贴范围从去年的18个县增加到40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