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满16周岁、未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培训就业保障方式为主,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年满35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将其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四、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数额)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政府补助部分从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其他收入中筹集解决。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给予参保人的补助和“老年生活津贴”)的分担办法:
(一)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收取,征地项目收益归属市的,“财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80%,县(区)财政承担20%。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区)收取,征地项目收益归属县(区)的,“财政补助”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收取,征地项目收益归属县(区)的,“财政补助”主要由县(区)财政承担,县(区)财政有困难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
(四)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收取,征地项目收益由市与县(区)分成,“财政补助”按市、县(区)收益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五)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区)收取,征地项目收益归属市,“财政补助”由市、县(区)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五、缴费标准
按照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缴费标准拟设置3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130元等6个不同档次,由村集体经济和参保人共同负担,政府给参保人每人每月30元的补助,与村集体经济和参保人的缴费一并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以后视待遇支出情况逐步提高个人和村集体的缴费标准和政府的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