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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潮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潮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劳动保障局《潮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碰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日益突出的问题。为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2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枫溪区由村委会报区农村工作办公室)核准并公告7天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保障原则
  (一)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使农民能缴得起费,基金收支平衡;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多缴费多享受,不缴费不享受;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
  三、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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