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7〕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潮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驻潮部队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根据《潮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市社会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特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
对驻市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按照重点安置团以上干部及做出突出贡献的营职干部,兼顾有专业特长的随军家属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在“八·一”建军节前集中指令性安置一次。市、区每年安置随军家属应不少于15名(市10名、湘桥区3名、枫溪区2名)。其具体对象为:
(一)配偶是部队团职以上干部(含技术9级干部、副处以上文职干部)的,若一次性集中指令性安置数额较多时,军地可按任职年限、对部队贡献大小协商排出安置先后顺序,对配偶是师职干部的予以及时妥善安置。
(二)部队配偶在家属随军后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干部身份的。
(四)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如:医生、护士、教师等有专业特长的人员。
部队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由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人事和劳保部门。市人事、劳保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制订年度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到市直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事、劳保部门在制订年度安置方案时对原接受政府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若随军家属调离后空出编制的,要用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增设单位的编制,也要优先用于安置随军家属。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劳保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市府办要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安置工作按时完成。
二、允许自愿统一挂靠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