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8〕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备工作,通过开展备案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省政府依法行政检查组对我市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时,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合法率均取得满分,名列全省各设区市首位。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文件及正式发文后未附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导致备案工作不够规范;个别规范性文件未全部报文件备案部门,影响了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制,根据《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府〔2007〕454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对报送市政府研究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文件时应当一并附上该文件的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