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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38号)


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有关职业院校:

  为做好2008年全区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教育院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技工教育院校是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和承担各类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培训进修任务的重要阵地,是中、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资格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我区技能人才培养暨技工教育院校招生工作要以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技工教育院校改革为指导,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院校为基础、校企密切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促进我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和技工教育院校的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我区技工教育院校招生工作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筹协调、指导下,由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以及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职业院校承担。未经许可开办的技工学制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安排职业技能鉴定,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专业设置、招生对象与学制

  (一)技工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和学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师学院和有关职业院校内设高级技工班的专业在批准范围内设置。招生对象与学制为:

  1、高级工

  全日制班:主要招收已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具有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学制2年,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学制3年。允许招收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五年一贯制高级工班。

  业余学制班:主要招收具有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上学历,且从事本职业工种的企业在职人员。学制3年,在校集中学习总学时不少于全日制标准学时的80%,其中校内集中实际操作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3。

  职业资格培训班:招收对象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符合国家规定,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人员。具体要求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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