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五条 为确保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委托社会科研机构或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评价工作开始前,向各地区下发《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由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采集,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对各地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
第十九条 定量分析根据专家打分法确定的权重,按照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分值。
第二十条 定性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见附件2)的结果,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打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金融生态环境指标的分值,对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等级的划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金融生态环境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金融生态环境区(80-100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少;
(二)B级金融生态环境区(60-79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少;
(三)C级金融生态环境区(45-59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一般,易受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影响;
(四)D级金融生态环境区(0-44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较低,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差,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多。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