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安分行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99号)精神,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陕西省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
第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涉及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和金融运行状况等方面。
第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是指通过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程序和步骤对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度量和监测的活动。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可操作性、连续性的原则,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内容包括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和金融运行状况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