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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3、规范林地使用费的管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提村用民受益”的原则收取林地使用费。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和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收取可以采取现金或实物等形式,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做到公开、公平、民主,大部分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生产。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经营者依照承包经营合同缴纳林地使用费。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费收支管理和审计工作。要坚决制止借收取林地使用费之名乱收费和违法集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创新森林生态建设机制。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中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增强公众维护生态平衡、参与生态建设的责任感,使其自觉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一要建立主体明晰、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新机制,在确保生态公益林权属、性质不变,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联户、专业、委托等多种管护形式,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二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突出村级和林业站的监督管理。三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行政府投入与受益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筹集森林生态建设资金。四要建立严格保护科学经营的利用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生态功能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根据生态区位状况,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五要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积极做好火烧迹地更新和林中空地的补植套种,提高生态公益林防护功能。通过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使林权所有者成为管护主体,提高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解决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保护区所在县(区)和乡镇要将保护区内社区建设统一纳入规划,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引导自然保护区的农民在实验区内科学利用资源,发展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项目,增加收入。交通、教育、林业、财政、民政、老区扶贫等单位在资金投入方面要对保护区内乡村建设予以倾斜。结合造福工程,积极探索生态移民办法,鼓励农民逐步迁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加快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交通、公路、铁路、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沿线两侧绿化美化建设。要重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资源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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