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规范挂牌前置性条件的设置。可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但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前置性条件由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商国资监管机构后审定。
5.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和挂牌招商制度,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一律采取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组织实施,对采取评标、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交易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对于房产、土地、债权等可以单独处置的资产,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处置。
6.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潜在战略投资者库,着力提高信息披露能力,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1.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规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及运营状况分析工作;各县、区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定期报市国资委。
2.全面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各县、区要参照《合肥市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合国委〔2003〕11号)及《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等规定,完善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落实出资人重大事项决策权,进一步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风险。
3.完善出资人选择管理者制度。各县、区要依据《
公司法》等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指定董事长,向国有控股公司推荐董事人员和董事长人选,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切实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要明确派出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确保其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制度和派出稽察员工作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决策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