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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政秘〔200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68号),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关键环节:

  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制度,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中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产权管理单位要聘请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审计截止时点和评估基准日应选择最接近改革的时间。整体资产评估的企业,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须按国家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作为转让底价的确定依据。

  3.各县、区要指导、督促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采取在省级以上报刊、产权交易网站等媒体发布信息或组织招商推介会等形式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加大项目宣传、招商力度,最大限度地征集受让方,使投资商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努力提高进场项目的竞价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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