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抚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