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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真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志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通晓业务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史志队伍中来,稳定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
  (二)要加快续志工作进度。我市开展第二轮修志以来,地方志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先后出版了县(区)续志2部,综合年鉴10本,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20余部。今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修志工作进度,崇仁、宜黄、临川三县(区)续志要出版发行,广昌、东乡、黎川、资溪四县续志要完成定稿任务,南城、乐安两县要完成续志总纂。已经完成志书出版的南丰县、金溪县,要启动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已具备编纂出版志书条件的市、县(区)各单位、各乡(镇),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启动单位志、行业志、乡(镇)志编纂工作,力争早出成果。
  (三)要建立地方志书出版审查验收制度。为了确保地方志书的质量,凡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都要实行初审、复审、验收制度。各地各单位组织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应当确定编纂机构或人员,在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并严格按照管辖权限报市、县(区)地方志部门审查。根据《办法》的规定,初审会由总纂单位主持,复审会由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持,验收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持。未经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不得公开出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出版发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地方志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明确承编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地方志的编修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并承担相关的编纂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征集有关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及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确定编纂机构或人员,在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地方志编纂人员要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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