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运输重点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如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市内应急供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或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
(二)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条 应急工作终止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贷款利息及费用开支,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各级储备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