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234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次常委会议纪要(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新党常〔2007〕40号)精神,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8号)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现就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
(一)移交范围。凡符合新政办发〔2004〕173号、新政办发〔2006〕215号和新政办发〔2007〕68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含未到退休年龄的内退教师),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其退休教师随在职人员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方式。按照企业办中小学在职人员的移交程序移交退休教师。由企业(集团公司)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退休教师的交接手续。破产企业原中小学的退休教师,由原主管部门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后的管理。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管理方式由移交后的学校管理;移交后撤并或停办的学校,其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四)移交后的待遇。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后,养老金自移交之日起不再变动,并继续按原渠道发放;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差额工资)及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费差额、与属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相同标准的取暖费、活动经费及政策性津贴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五)差额工资等待遇的支付方式。各级财政设立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资金专户,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差额工资、缴纳医疗保险费差额;取暖费、政策性津贴,通过退休教师的管理机构发放;活动经费(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拨付给退休教师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