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
《佛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已发布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必备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应当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六)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危害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如禅城区石湾镇街办大雾岗崩塌、顺德区大良街道办红岗居委金斗村苏地围崩塌、三水区西南街道办基塘村委连村滑坡、高明区荷城街道办富湾李家村地面塌陷等,必须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承担。
(七)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定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应当与主体工程的相应工作同步进行。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申请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的地质环境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