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区以市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惠府〔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以市经贸局相关文件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