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鸡蛋;
(五)牛奶;
以上五种类商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均实行调价备案。
第五条 需向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见附件)。县区政府调价备案商品、企业由县区政府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实行调价备案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第七条 调价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进货价格、调前价格、调后价格、提价幅度、提价理由等。
第八条 调价备案责任人:
(一)零售商。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批发市场、公司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公司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