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针对农村特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就医困难的实际, 将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使特困农民能够享有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两项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大资金总量,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努力解决好农村特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七、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新农合制度建设和县区、乡(镇)人事机构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认真落实人员、经费等。县区级财政要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划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使各级经办机构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经办机构人员医学类、财经类人员配备不得低于80%。市政府将建立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加强市级监管力度。要简化审批、报销、转诊等相关手续,方便群众就医,大病统筹和门诊费用要实行“一本通”使用(合作医疗证),逐步取消代金券和健康储蓄卡的报销办法,最终实现直报制度。
八、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提高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环节。各县区要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和科学的内部管理,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水平。使农村50%的患者能够在乡镇卫生院解决就医问题。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切实把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职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新农合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通过不懈努力,建立符合市情、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农合制度。
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解决好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参合和医疗救助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督促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和农户参合资金收缴工作,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加强县区、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区、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宣传栏、热线咨询、走村入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制度。农牧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农合的宣传推广和协助筹资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环节的监管,治理整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鼓励合法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延伸,实行集中配送,送药上门,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审计部门要把新农合资金审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 每年抽审部分涉及新农合资金的相关单位,每两年以县区为单位全面审计1次,并向各级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代理银行及其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