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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应按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调5%核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不是定点医疗机构,但是特殊的专科医院就医的,按同级医疗机构标准下调10%进行报销。市三院、市五院、市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按县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给予报销,补偿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方案的调整须报请上级卫生部门审核同意。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

  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平等竞争,合理就医。全市范围内打破县区域定点医疗机构界线,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同级医疗机构标准进行报销。要始终把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作为新农合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县区、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住院医药费用的90%应符合补偿范围。省、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暂时参照城市医保《基本用药目录》执行。村卫生所必须在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乡镇卫生院使用目录内用药的比例不低于90%,县级使用目录内用药的比例不低于85%,自费用药的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费用控制预警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扩大中医中药适宜技术的补偿范围,鼓励在县区或更大范围内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五、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审计与监管

  各县区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新农合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提交检查报告。要把新农合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实行逐级公示制度,主动听取参合农民的合理建议,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将监督检查和基金专项审计作为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对检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六、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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