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07〕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35)号精神,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有效举措。建立新农合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有利于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农村生产力,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存生活质量。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继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增强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二、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规范使用
(一)资金的筹集。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自愿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每年每人20元、15元、2元、3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每年每人缴纳10元新农合资金。经审批的农村五保户、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困特户、残疾人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其缴纳新农合资金,使其享受新农合同等待遇。
(二)基金的管理。各县区要择优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农合基金支出双印鉴制度,切实做到财政管钱、卫生管事。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区基金专户,再分别划拨到家庭账户。要完善和落实经常性、规范化的基金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