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辖区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各县区应调集本辖区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普查工作。
1.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人员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民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8.天水军分区后勤部要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经贸部门负责工业遗产的调查,并配合普查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10.各县区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