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550元调整为700元。

  (二)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650元调整为700元。

  (三)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